依照《國土計畫法》第45條規定,明(2025)年4月30日前,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功能分區圖應一併公告後,《區域計畫法》不再適用。截至目前仍有9縣市未遞交功能分區圖予內政部,亦有部分區域立委表示希望展延國土計畫。
綜觀提出展延的相關理由,部分為相對單純的誤解。例如錯認「國土計畫」實施後不得變更土地使用情形,若種植特定農作物將無法轉作,但事實上,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的設計屬「容許複合使用」,只要是「容許使用情形表」(俗稱OX表,國土署113年9月送法規會版本 p.23~35)允許使用的項目,均可依表中所訂條件,免經或應經申請使用。
不論種植何種作物,均屬容許使用情形表中的「農作使用」項目,在農業發展地區、城鄉發展地區均為免向主管機關申請的使用項目,在國土保育地區則限於原《區域計畫法》編定的農牧用地及養殖用地使用。換言之,農地上合法種植稻米等農作物使用,若想轉作雜糧、蔬果等不同作物,當然沒有問題。這些誤解只表示,國土機關需要更努力溝通交流,理解民眾與民代的焦慮,並予以釐清。
而在欲展延的理由中較為棘手的是,對於部門分工的認知不明或刻意誤導、如「判農地死刑」等情緒勒索的論述;這是本文主要想要回應的部分。其主要的論述可分為四類,包括指稱:
- 將農地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,等於判農地死刑。
- 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未能提升農地管理及品質。
- 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方式,將讓臺灣農業生產力降低,阻礙農產業發展。
- 當前國土計畫並未落實因應氣候變遷的立法宗旨。
國土計畫適時檢討整體規劃 回應農村居住與生產需求
首先,判農地死刑的部分實為假議題,《國土計畫法》第15條規定,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每五年通盤檢討一次,並作必要之變更」。且因《國土計畫法》的實施,將可透過「鄉村地區整體規劃」與聚落規劃,視農村聚落真實需求核實規劃,將聚落周邊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(農1)及第2類(農2)土地,適度納入擴大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(農4),即聚落發展範圍,除能適時回應農村居住需求,亦能提升聚落生活環境品質,這是過去偏重管制與土地管理的《區域計畫法》體系所無法做到的事情。
因此「國土計畫」上路,將可較「區域計畫」時期更能適時回應農村生活及生產使用需求,何來判農地死刑之說呢?且目前已有43案鄉村地區整體規劃正在辦理,其中14案已進入期末階段,若無法準時上路,將失信於過程中參與的農村居民與團體,實非農村社會之福。
農業發展地區劃設 強化農地利用穩定性及資源投入
其次,有關《國土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則》未能提升農地管理及品質部分,從已預告的「容許使用情形表」可知,農業發展地區相關農業產、製、儲、銷設施均可申請使用,且為更能維護農業經營環境,不同於現行「非都市土地使用規則」相關農牧用地之規定,農1將禁止土石採取及其設施、砂土石碎解洗選加工設施、營建剩餘土方處理設施等鄰避設施使用,也就是說,在國土計畫體系下,農地不僅可維持農業設施、不增加管制,更不會犧牲農民的權益,並明確禁止上述對周邊農業生產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鄰避設施。
此外,現行《區域計畫法》所編定的農牧用地,可能位於任一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中(包括鄉村區、工業區、特定專用區等),使得農業生產環境容易因為周邊非農使用而受到影響,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中,亦可能夾雜其他非農用的土地使用編定,使得農業區破碎,無法達到集中管理之效;且申請變更農業區為其他使用分區之開發許可案,不僅難以預期變更開發的位置,亦可能與農政資源投注地區相重疊,例如橋頭科學園區開發與有機農業發展的衝突,造成資源浪費。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的劃設,將提供土地使用的穩定性,讓農業部放心將施政資源投入農業發展地區。
而對於農1允許農舍興建的抨擊,必須回歸「農業發展條例」的規定,依該法第3條有關農業使用的定義,「指農業用地依法實際供農作、森林、養殖、畜牧、保育及設置相關之農業設施或農舍等使用者。」亦即農舍係屬農業使用,因此並無理由於農1中禁止,此將損及農民之權益。至於大家所關心的,豪華農舍等違規使用議題,不論是在目前「區域計畫」時期亦或未來「國土計畫」時期,均屬於法令執行層面的議題,只能敦促地方政府嚴加查核。
不過,相較「區域計畫」,「國土計畫」的鄉村地區整體規劃,則有機會回應農村聚落生活用地需求,減緩違規農舍興建的壓力。因此,「國土計畫」實施後,雖無法完全回應違規農舍的議題,但事實上更能確保農地完整性,並有助於農政資源扣合農業生產環境的經營與管理,較《區域計畫法》時期更能有效提升農地管理及品質。
催生農業部門空間計畫 因地制宜靈活管制有利農業發展
第三,有關降低農業生產力及阻礙農產業發展的部分,主要涉及長期作農業使用的河川地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、部分休閒農業區被劃為國土保育地區,以及多數都市計畫農業區被劃為城鄉發展地區第1類(城1)、而非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(農5)等問題。由於《國土計畫法》第4條賦予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「特殊性土地使用管制之擬定、執行」之權力,因此,前兩類河川地、休閒農業區議題均得透過此機制,因地制宜處理。
而都市計畫農業區非劃為農5的部分,則屬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內部協調結果,實非「國土計畫」的罪過。在實務操作上,亦有因為農業部近年推動「縣市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」的操作,在第三階段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」劃設的過程中,讓都市計畫農業區由城1轉劃為農5的情況(例如花蓮縣),主因地方農業主管單位能具體論述該地有機農業發展潛力,以及未來農政資源投注情形。
由此例可知,為對接國土計畫,農業部研擬的「農地利用綜合規劃計畫」,不僅有助於農政資源有計畫性的投注,更讓農業部門能與其他部門有對話的空間。也顯現「國土計畫」的實施,某種程度催生了農業部門空間計畫,讓彼此相輔相成。
因應氣候變遷調適 更需國土計畫促跨部門合作
最後,有關第一階段於2018年公告的「全國國土計畫」及第二階段於2021年公告的「直轄市、縣(市)國土計畫」,並未落實因應氣候變遷的立法宗旨的部分,不諱言,這的確是現行計畫需要加強的地方,但這並不構成「國土計畫功能分區圖」公告展延的理由。
相反的,為因應氣候變遷,「國土計畫」更需要準時上路,並依時程進行通盤檢討,根據「聯合國政府間氣候變遷專門委員會」在2021年發布的第六次評估報告,以及去(2023)年我國公告實施《氣候變遷法》後擬定的「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計畫」,和各直轄市、縣(市)訂修的「氣候變遷調適執行方案」為基礎,強化相關內容。
然而,氣候變遷調適議題十分仰賴跨部門的合作,「國土計畫」雖可提供一個平臺協助跨部門協商,但各部門有其專業,非其他部門能置喙;因此各部門須先就其專業,評估氣候變遷調適議題與對策,並指認其中涉及「國土空間規劃」需跨部門協作的議題,「國土計畫」才能發揮其作用。
改善現況、發展農業 臺灣應實施新制度
總而言之,以農業發展角度分析,「國土計畫」延遲上路,農地將持續流失與破碎化。最新版國土白皮書(2023)指出,自2019至2021年間,農業利用土地減少約2.6萬公頃(含林業用地),在9種「區域計畫」土地使用分區的現況調查成果中,減少的情形最為劇烈。
根據農業部資料,實際有進行農耕的短期及長期耕作地,在2016至2022年間,面積已從74.6萬公頃下降至72.7萬公頃,少了逾1.8萬公頃。前述數據已經顯示舊制度,也就是現行的《區域計畫法》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,無法真正維護農業生產環境,臺灣即刻需要新的制度工具來協助解決問題,讓國土計畫準時實施,才是真正為臺灣農業發展著想。
附註:國土計畫農業發展地區劃設定義
- 農1:「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」,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、維持糧食安全功能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之地區。
- 農2:「農業發展地區第2類」,具良好農業生產環境、糧食生產功能,為促進農業發展多元化之地區。
- 農3:「農業發展地區第3類」,具有糧食生產功能且位於山坡地之農業生產土地。
- 農4:「農業發展地區第4類」,農村聚落。
- 農5:「農業發展地區第5類」,具優良農業生產環境,能維持糧食安全且未有都市發展需求之都市計畫農業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