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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竹一名女子因房仲保證「能貸八成」而簽約購屋並匯款190萬元,未料最終銀行拒絕放貸,導致交易破局並引發返還爭議。法院判定契約已解除,賣方不得全數沒收履保款,應返還172萬元;至於房仲收取的19萬餘元仲介費,則認定為合法報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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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仲保證能貸款 女子信以為真簽約匯款


邱姓女子原擔心因金融帳戶遭詐騙列為警示戶無法取得貸款,房仲店長與地政士卻拍胸保證「可貸八成」,並稱只要有連帶保證人即可申辦成功。邱女遂找兄長擔任保證人後簽約,並將190萬元匯入履約保證專戶,另支付賣方3萬元及仲介費19萬3千元。

未料事後包括公股與民營銀行皆拒絕核貸,邱女提出解約,並要求返還款項,卻遭對方以「契約已成立」為由拒絕退還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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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判定契約解除 履保款應部分返還


法院認為,雖無證據證明「貸款核准」為書面停止條件,但既然契約已解除,賣方沒收全部190萬元違約金並不合理,應酌減至20萬元。法院裁定,邱女可自履保專戶領回172萬7350元;但因契約曾有效成立,仲介服務費屬合理報酬,應由邱女負擔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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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家:貸款條件應明訂 勿輕信口頭承諾


House91找房趣企劃室主任曾崇典指出,此案反映出履約保證制度雖有保管功能,卻不保障貸款成不成。「若買方將核貸視為交易條件,應於契約中明列為『停止條件』,避免舉證不利。」

他強調,一旦帳戶遭列為警示戶,實務上幾乎不可能核貸,即便有保證人亦無濟於事,「購屋者應事先確認金融資格,房仲也不應以人脈或臆測做保證,否則容易觸法或引發爭訟。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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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/ 黃俊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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