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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政部公布了《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標準》草案,提出新建、增建或改建的建築面積若達1,000平方公尺(約300坪)以上,必須設置太陽光電設備。根據草案,每20平方公尺需安裝1瓩光電設備,這意味著1,000平方公尺以上的建築至少需要設置50瓩的太陽光電設備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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草案中規定,太陽光電設備可安裝在屋頂、雨遮及地面等多處,不限於屋頂,為達到法定的裝置容量,這一條文增加了設置的靈活性。內政部指出,草案的「建築面積」是指建築物實際占用地面的最大水平投影面積,也就是一般所謂的一樓占地面積,這通常比屋頂面積更大。

然而,草案也列出四大類建築可排除於此規範之外。首先,宗教和殯葬類建築由於具有特殊文化背景和建築結構,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可能會對其信仰文化和景觀造成影響。其次,危險物品類建築涉及製造、儲存或販售危險物品,強制設置太陽光電設備可能對公共安全構成風險。第三類是由於結構、用途或其他不可歸責的因素,若建築物無法安裝太陽光電設備,經主管機關認定後可排除設置。第四,若建築物因外部建築或地形等條件,無法有效接收陽光,進而影響太陽光電發電效益,則可根據專業機構的發電量模擬報告書,免除設置要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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值得注意的是,草案中還明確規定了不同地區的發電量標準,若全年發電量未達標準,則可免於設置太陽光電設備。根據當地條件,基隆、臺北、新北、桃園、新竹市及縣、苗栗、宜蘭和花蓮等地,若全年發電量未達543度,將不適用此規定;東地區則以579度為限,其他縣市以625度為限。

草案目前處於60天的徵求意見期,內政部將根據公眾回應進行修改,最終由行政院決定何時正式實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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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文/ 黃俊憲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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