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圖/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)
為防止住宅市場遭短期炒作侵蝕居住正義,內政部日前修正「私法人買受供住宅使用之房屋許可辦法」,明確禁止私法人以「宿舍用途」名義購買總價超過新臺幣4,000萬元的臺中市住宅。新制自113年5月17日起正式施行,針對私法人申請購屋用途與條件提出更嚴格規範。
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指出,此次修法主軸在於抑制高價住宅淪為資產配置工具,造成社會住宅資源排擠與價格上漲風險。依據新規,私法人若以宿舍為由購屋,必須符合數項條件,包括:每月受雇員工人數需達5人以上,且所購住宅僅限合理用途使用。此外,凡購得住宅後,成屋自許可日起一年內應完成使用,若為預售屋或新建案,則以建物首次登記日算起一年內為限。完成登記後,5年內不得辦理移轉、讓與或預告登記。
地政局長曾國鈞提醒,私法人購屋不僅須提出完整申請文件,還需留意後續使用與轉讓限制,否則恐違反行政規範。曾國鈞強調:「這些限制雖然提高了企業取得住宅的不便性,但卻是避免市場失序、保障一般市民居住權益的重要措施。」
(圖/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)
根據內政部規定,私法人購屋用途限定為六大項,包括宿舍、供居住使用的出租經營、都市更新參與、衛福機構設置、住宅公設合作社使用以及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其他用途。地政局也補充指出,相關申請書表與填寫範例均已公布於內政部地政司網站,鼓勵有需求之法人詳閱法規,依法提出申請。
房產研究平台House91找房趣企劃室主任曾崇典表示,隨著住宅政策日趨審慎,法人購屋行為已不再是市場自由機制的一環,而成為監管焦點。「這波政策調整對法人購買高價住宅的成本與風險大幅提高,間接促使資金更理性流入產業用途或合規住宅租賃市場,長期有助抑制投機風氣。」
專家亦指出,臺中市為六都中住宅交易活絡區域之一,高總價物件原易成為法人資金進駐首選,此次針對性限制,無疑傳達政府穩定市場與導正住宅使用目的的政策訊號。
中華超傳媒
(文/ 黃俊憲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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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 Anonymou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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