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圖/depositphotos)
林姓男子於2023年10月8日凌晨1時,駕車行經國道一號北上184.2公里處,原本該路段限速110公里,但他卻飆速至158公里,遭測速照相機拍下,警方依法開罰,並移送台南市交通局裁處。最終,林男被處以新台幣12,000元罰鍰,並吊扣汽車牌照6個月,還需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。
對於罰單,林男不服,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出行政訴訟。他辯稱,當時並非故意超速,而是因為小腿突然抽筋,導致無法控制油門,才會超速行駛,並且出示醫師開立的診斷證明書,試圖證明當時身體狀況不佳。
(圖/depositphotos)
台南市交通局則表示,國道行車速限明確,駕駛人應當遵守,林男的行為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,且未盡駕駛人應有的安全義務,因此其超速行為具有可歸責性與可非難性。
法院審理後發現,林男確實有「超過規定速限40至60公里」的違規行為,且提出的診斷證明書是2024年5月2日開立,卻要證明2023年10月8日的身體狀況,時隔半年,難以作為有效佐證。
法院進一步指出,即使林男當時真的因為腿部抽筋導致駕駛困難,正確做法應該是減速,並緩慢移至路肩停車休息,而非持續加速行駛,危及自身與其他用路人安全。因此,法院認定林男的主張無法採信,駁回其訴訟,維持原處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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