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圖/depositphotos)
為落實加強管控國內槍砲、彈藥零件溯源管理所需,配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修正,授權警察機關得對國內經營槍砲廠商實施行政檢查規定,及增訂國內合法空包彈許可申請流程管控,內政部於今(114)年3月13日修正發布「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」。
警政署為強化槍砲、彈藥零件溯源管理,本次修正辦法要求經營槍砲、彈藥輸出入貿易、主要組成零件製造外銷或製造魚槍內銷、外銷或槍枝保養業務之廠商,逐案申請所檢附之資料應包含槍砲、彈藥產品之型號、型錄、產品之平面及立體設計圖,並附有比例尺標記等資料,且為加強槍砲、彈藥零件製造流程管控,要求提供廠商所屬或委託製造槍砲零件工廠之登記證明文件,以及產品加工各項工序協力廠商名稱及其地址等資料,達到槍砲、彈藥零件源頭管制之效果。
(圖/depositphotos)
另因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已修正將子彈零件納入管制,本次修正辦法新增許可專供外銷、研發而申請製造、販賣、運輸、轉讓、出租、出借、持有、寄藏或陳列之模擬槍廠商,因研發模擬槍產品需要,得申請購置使用、運輸、持有或寄藏制式中央底火空包彈,俾利合法製造模擬槍廠商得以合法使用制式空包彈所需。
警政署表示,未來將持續加強各項槍砲、彈藥管制措施,嚴格管控國內槍彈零件製造及輸出,並配合各地方政府合力落實查察製造槍彈工廠,加強查緝改造槍械場所,偵破案件落實向上溯源,釐清不法販售來源,阻斷不法改造,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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